一审实刑 二审改判缓刑
【案情简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30288元,其中未遂4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
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A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心得】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为表示认罪悔罪的最大态度,积极退脏,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一审未适用缓刑。二审根据已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改判缓刑。认罪认罚内容的形成和量刑建议的达成过程同样可以成为上诉改判的观点。二审案号(2021)川15刑终89号